1.知识产权与物权分离,侵犯/转让任意一边不影响另外一边

不能通过占有进行自力保护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人拆毁原件的行为不侵犯著作权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区别于其物质载体

2.专有性/排他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只有经过知识产权人许可/在法律特别规定情况下,他人才能以特定方式加以利用,否则构成侵权

需要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才能确立创造者对其非物质成果的专有权

即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只能依靠法律进行保护

知识产权受到的限制远多于物权

《著作权法》十二种“合理使用”四种“法定许可”

+时间性、地域性限制

*exclusive right排他权力

知识产权的作用不是确认权利人有为某种行为的自由,而是排斥他人为特定行为。

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能做什么与知识产权无关,取决于其他法律以及是否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

!不是确认,而是排他!

许可权 是从禁止权中派生出来的。 “许可的权利”

3.地域性

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法定权利,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才能存在,权力范围和内容取决于本国法律。

区别于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尼泊尔公约》

For著作权:国际条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但并没有完全取消。

而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地域性特征仍然突出,因为需要经过国家法定机关的授权或注册。(所以只能本国保护

4.时间性

对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

《著作权法》有生之年+死后50年

《专利法》20年,有可以依法延长保护期的情形

防止过度保护

故,商标、商业秘密没有需要限制保护期的理由(10年续一次可以无限续

*没有规定出借权,出借盗版书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权

*只有计算机软件和视听作品的权利人才享有针对其作品原件和复制件的出租权

  • 性质

民事权利,私权,来自民法(平等主体之间)

但也受国家公权力调整和干预

知识产权的保护:维系权利人对知识产权客体的排他性控制

  • 直接侵权

专有权利划定了一个只有知识产权人或经其授权的人才能享有的特定领域,未经知识产权人或法律许可而擅自闯入这一领域即构成直接侵权。

1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

2缺乏权利限制等法律规定的抗辩理由

3擅自实施受专有权利规制的行为

=直接侵害知识产权

即判断:

受到专有权利规制?

存在特定的法定抗辩事由?

*购买阅读盗版书籍不受规制,安装(复制)盗版软件(商用)受到规制

行为人的心理状态、是否主观过错,只影响赔偿数额/救济方法,不影响侵权认定。

*《专利法》77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仍然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只是不导致赔偿责任。

*侵占装有软件的电脑并不侵害软件的著作权

合法来源抗辩:

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中并无主观过错,但过错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只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有过错,直接侵权者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不影响获得其他救济。

“有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的产品。

前提是行为人未经许可实施了受专有权利规制的特定行为,已构成对相关专有权利的直接侵害,只是行为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相关复制品/产品/商品来源合法/合法获得而说明自己的行为并非基于过错,从而免除赔偿责任。

即,是对赔偿损失诉讼请求的抗辩,而非对侵权成立的抗辩。

赔偿损失以外的法律责任:

1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权救济的合理开支

2停止侵权,停止使用、销售和使用销售——

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即善意使用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也无需停止使用

使用者在侵权行为链条的末端,容易被权利人发现并起诉

如果不停止使用还需要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则支付了双份的对价

对善意使用者不公平,会导致利益失衡

但是……这一情况通常不可能发生?

(因为侵权专利产品多数情况下比得到授权的专利产品便宜一些

  • 间接侵权

即使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受专有权利规制的行为

其行为如果与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

也可基于公共政策原因而被法律规定为侵权行为

直接侵权行为经常需要借助第三人的帮助、参与和支持

教唆、引诱他人进行直接侵权,或明知他人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但仍然给予实质性帮助的,构成间接侵权。

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存在因果关系)

构成间接侵权的行为都不在专有权利的规制范围内

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政策考量以及这些行为的可责难性

所以 间接侵权的构成必须有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要件

直接侵权:实施受专有权利规制的行为(与主观无关)

间接侵权:需证明主观过错(客观未实施~)

我国仅《商标法》对部分间接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定

《民法典》第1169条第1款规定了教唆、帮助他人侵权者的责任,可用于认定对知识产权的间接侵权

  • 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

基于比例原则或出于对其他公共政策因素的考量,对于特定侵权行为可以不判决停止侵权

如长篇小说中抄袭诗歌,可删除侵权诗歌并支付赔偿金

革命教育雕像侵权,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考量,可以不判令停止被诉行为,而是提高侵权赔偿金额对权利人予以充分救济

*专利钓鱼

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侵害人身权利的法律责任,而非侵害专利权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法》为著作权人规定的专有权利中包含人身权利

需要消除对著作权人的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或者对著作权人进行精神抚慰

负面社会影响较大,且无法采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方法抚慰权利人,可判令侵权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商标法》商标是商誉的载体,可能损害商誉,也可视情况判决其消除不良影响

3)赔偿损失:补偿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

我国仍然将具有过错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前提条件

补偿性赔偿及计算方法: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违法所得)

由权利人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计算方式

但是一般来说难以查实,实物中更多适用有关法定赔偿的规定

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惩罚性赔偿及计算方法:不仅是填补损失,还有对侵权人进行“惩罚”,因为侵权行为出于“故意”,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狭义惩罚性赔偿”

法定赔偿及计算方法:无法确定权利人损失时,酌情判令侵权人支付法定赔偿金

《著作权法》500以上 500万以下

《专利法》     3万以上 500万以下

《商标法》     500万以下

考量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决定

有惩罚作用的法定赔偿金 “广义惩罚性赔偿”

2.行政责任

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人予以行政处罚

仅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利益以致达到了构成刑事犯罪的程度时?

3.刑事责任

《著作权法》《商标法》严重侵害

《专利法》假冒专利

此作者没有提供个人介绍
最后更新于 2025-03-17